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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存在诱导取证现象并提出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馨 许贝丽 日期:2010年01月29日 访问次数:
    近阶段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现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诱导取证现象频发,原告对被认为侵犯其权利的人采取故意与其交易等方法,诱使对方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获取侵权证据。

    【特点】

    1、关联性强。2009年该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件,同一原告诉本地区不同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12件,占同类案件总数的44%。2、购买取证方式存在一定诱导性。原告对被告侵权行为仅有所知但无初步证据,再多次到被告处购买指定假冒商品,即使被回绝也坚持要求被告想方设法提供假冒商品,一些被告就可能临时从他处调货或帮他人代售。3、通过公证固定证据。获取侵权产品过程中,原告通常会申请公证机关对依前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及过程出具公证书。4、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曾作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如实对上述取得证据及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原因】

    1、侵权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再现。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行为时间较短,权利人不易接近。 2、证据保全困难。证据保全的前提是权利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实践中由于权利人初步举证较为困难,证据保全缺乏操作性。3、法院调查取证存在局限性。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受到一系列形式及实质要件的限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更多地依靠当事人完成举证。

    【建议】

    1、提倡公平诚信,规范企业经营。随着经济市场的逐步规范,全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商家企业必须转变做假卖假的不良倾向,规范经营,力争实现知识产权持有人与经营者的利益双赢。2、扩大法制宣传,达成保护共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通过普法讲座、案例报道等形式,培养社会公众达成“尊重知识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害现象”的共识。3、严格公证程序,确保全面客观。公证机关须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记载全过程。4、注重利益衡量,确保双效合一。法院在对诱导取证作出认定时,须客观分析双方所处竞争地位,综合考量双方利益是否均衡,原告取证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尊重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在法律规范尺度内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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